(2012)杭萧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帮德与邢治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帮德;邢治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李帮德。委托代理人陈文强,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治学。原告李帮德为与被告邢治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帮德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治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李帮德诉称:2009年11月20日,邢治学向李帮德借款2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上述借款经李帮德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起诉,要求邢治学返还借款2万元。原告李帮德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邢治学于2009年11月20日向李帮德出具的借款2万元的借条1份。被告邢治学未作答辩。李帮德提供的证据,虽未经邢治学质证,但经庭审调查是客观真实的,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11月20日,邢治学向李帮德借款2万元,该款邢治学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李帮德与邢治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邢治学向李帮德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邢治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李帮德的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邢治学返还李帮德借款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邢治学负担。该150元案件受理费,李帮德已向本院预交,邢治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李帮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