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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淄博方舟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75号原告淄博方舟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东门路***号。负责人侯建武。委托代理人程树林,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志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勐跃、霍燕华,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方舟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方舟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812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9064元,由原告淄博方舟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18128元,超出其应负担部分的906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美健审 判 员  伍尚斌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