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9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陆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955-2号申请人陆某,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郑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某于201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012)西民一初字第95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郑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港丰支行62×××1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5万元。现因申请人陆某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郑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港丰支行62×××1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物所有人郑树莲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北路10号江城小苑X栋X单元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柳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