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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251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袁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董某某于2012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袁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回对袁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方万磊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