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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谢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谢勇与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谢勇,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平山村谢集队27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8204131013。被告:孟军,男,32岁,汉族,本市人,农民,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九里村7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勇与被告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勇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邹传淑人民陪审员  曹桂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