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谢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谢勇与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谢勇,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平山村谢集队27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8204131013。被告:孟军,男,32岁,汉族,本市人,农民,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九里村7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勇与被告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勇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邹传淑人民陪审员 曹桂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