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36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商勇、西安陇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宏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625号原告商勇。原告西安陇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商勇。被告刘宏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红阳大厦。代表人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商勇、西安陇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宏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勇、西安陇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