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远锋盗窃罪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1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本案于2012年2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及讯问上诉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育平审 判 员 白鉴波代理审判员 袁 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