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民一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卞英峰与林传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崂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卞英峰,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生,住山东莒南县。被告林传敏,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卞英峰与被告林传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