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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0058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委托代理人陈培新,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