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与巢湖高林兴叶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巢湖高林兴叶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民营经济园内。法定代表人贾迎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广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必逊,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高林兴叶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姥山行政村。法定代表人符友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高林兴叶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