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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吴耀祥与卢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祥,卢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508号原告:吴耀祥。委托代理人:周利生、胡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耀祥诉被告卢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耀祥撤回对被告卢兴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