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4)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成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7月5日生一男孩陈某甲,2010年10月7日生一女孩陈某乙。结婚时间不长,双方便开始吵架,结婚几年来,经常因为家务琐事吵架生气。从去年五月到现在被告不登原告娘家门。今年正月初一晚上,被告一夜未归,第二天被告母亲说被告不去原告娘家,原告就带着女儿来到娘家,一直到现在,被告也不曾来叫原告回家。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证据结婚证一份,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典礼,××××年××月××日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7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甲,现随被告生活,2010年10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1月2日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一儿一女,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华杰审 判 员 韩振峰人民陪审员 郭炳旭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