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汤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汤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2009年7月22日、2009年10月23日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安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3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办理烟草专卖准运证从濮阳市购买价值72500元的1350条“银河之光”(红旗渠)香烟和50条“黄金叶”(红旗渠)香烟,欲以贩卖,行至汤阴县302省道古贤路段时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都某某的证言、查获证明、汤阴县烟草专卖局证明及案件移送函、先行保存通知书、鉴别检验报告、被扣押的香烟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结果、价格认定书、无证运输卷烟省局价格认证后案件计算表、安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被告何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