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彭素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素红,杨会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彭素红,被执行人杨会琼。申请执行人彭素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会琼给付其案款40338.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会琼已将案件款40338.50元交付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彭素红,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