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深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深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1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负责人何永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爱萍,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传俊,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花果路与招商东路交汇处米兰第二季公寓1-12J,组织机构代码73416526-9。法定代表人龚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288.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44.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召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