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民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富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富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富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范长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杨玉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富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仅将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一处房屋产籍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已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