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震飞与蒋聪芬、韩建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震飞,蒋聪芬,韩建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52号原告:韩震飞,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韩信鹤(系原告父亲),男,1943年12月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告:蒋聪芬,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韩建秋,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震飞诉被告蒋聪芬、韩建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震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韩震飞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松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