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雄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雄闻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993号罪犯王雄闻,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了(2010)甬仑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雄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清偿部分的款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雄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雄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获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雄闻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雄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