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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滦南县胡各庄镇前史村村民委员会与史永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胡各庄镇前史村村民委员会,史永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992号原告:滦南县胡各庄镇前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浩臣,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史永军,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滦南县胡各庄镇前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史永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胡各庄镇前史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南县胡各庄镇前史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恩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