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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卜奈服饰有限公司、林少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卜奈服饰有限公司,林少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VICTORIA’SSECRETSTORESBRANDMANAGEMENT,INC),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雷诺兹伯格有限大街4号(FOURLIMITEDPARKWAY,REYNOLDSBURG,OHIO43068,UNITEDSTATESOFAMERICA)。法定代表人CarolM.Matorin。委托代理人熊海松,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847582。委托代理人吴寿长,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578。被告深圳市卜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3-1小区厂房第8栋第四层403西。法定代表人林锦坤。被告林少君。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VICTORIA’SSECRETSTORESBRANDMANAGEMENT,INC)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宏记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人民陪审员  肖卫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嵩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