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张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