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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张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