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吉林市餐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君,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餐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姜洪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