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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吉林市餐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君,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餐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姜洪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