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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樵彬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1号 起诉人樵彬,男,汉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2012年5月13日,起诉人樵彬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起诉人向本院邮寄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的行政行为向被起诉人提出行政复议行为申请后,于2012年4月28日收到被起诉人作出的“深市监复决字(2012)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申请人请求”中出现了两个“第二条”;及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本局认为”中出现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行政复议法》总共43条,并没有第四十八条。起诉人认为其行为违法。故诉请法院判令:一、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深市监复决字(2012)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判令被起诉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判定被起诉人“依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第48条,做出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邮寄诉状时间已过复议告知的起诉期限,且未向本院提供其未超起诉期限的有效证据,对其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樵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伟  英 审判员 曾  红  文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