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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纪轩与蒋汉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汉东,刘纪轩,涡阳县义门镇四桥行政村四桥南自然村,涡阳县义门镇四桥行政村四桥(北)自然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汉东,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纪轩(宣),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现为四桥居委会)。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涡阳县义门镇四桥行政村四桥南自然村。负责人:刘志标,该自然村村长。原审第三人:涡阳县义门镇四桥行政村四桥(北)自然村。负责人:邓诗俊,该自然村村长。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玉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汉东因与被上诉人刘纪轩及原审第三人涡阳县义门镇四桥行政村四桥南自然村、涡阳县义门镇四桥行政村四桥(北)自然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汉东及委托代理人葛会民、被上诉人刘纪轩及委托代理人张林、涡阳县义门镇四桥行政村四桥南、北自然村共同委托代理人邹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员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