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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