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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邯山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玉泉与被告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泉,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任玉泉。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南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泉与被告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杨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