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新中,系陕西方略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天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晓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