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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新中,系陕西方略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天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晓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