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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非诉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立刚、艾雨新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立刚,艾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非诉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周道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立刚,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艾雨新,女,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决定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重要性,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行审执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姜洪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