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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民初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丽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崇民初字第0432号原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333号15楼G1座。法定代表人朱梦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靖(受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婍(受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女,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薛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向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