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恩云与苏果超市(全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云,苏果超市(全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张恩云,个体经商。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果超市(全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新华路凤凰花园。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云与被告苏果超市(全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云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恩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昌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