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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建友、杨金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建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玉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高建友,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金武,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高建友申请宣告刘晓利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建友诉称,申请人之母为刘晓利,申请人为刘晓利之次子。刘晓利因精神障碍于1995年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杳无音信,至今已下落不明满16年,现申请宣告其失踪。经查,刘晓利,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高建友之母。原住河北省玉田县鸦鸿桥镇王前街村王前街大街39号,下落不明至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2月9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刘晓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刘晓利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晓利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其亲属高建友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晓利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一款“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晓利失踪人。指定高建友为失踪人刘晓利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建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