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真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李真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53号原告: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2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箭,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真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真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计27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