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民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淑清与被执行人田佳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淑清,田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谢淑清,女,194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田佳祥,男,194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城厕管理处司机退休,现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谢淑清与被执行人田佳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田佳祥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将被执行人田佳祥名下吉房权吉丰白字第5-4226号房屋更名至申请人谢淑清名下,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