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福民清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建华诉贾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华,贾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清初字第107号原告朱建华,女,生于1988年8月14日,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福荣街45号附2号。委托代理人王文博、马洪亮,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文涛,男,生于1979年6月5日,汉族,现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中古城村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与被告贾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8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文光审判员  初起升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