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康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康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工人。委托代理人康华锋,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住合阳县德贤庄小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浩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