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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屯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屯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王清亮人民陪审员  安怀春人民陪审员  史世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