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与许春芳、朱勇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春芳,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朱勇敢,成诚,朱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春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宋志平。委托代理人:宋建国。原审被告:朱勇敢。原审被告:成诚。原审被告:朱丽君。上诉人许春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春芳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春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春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计2158元,由上诉人许春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