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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203-1号原告:张鹏飞。委托代理人:梁国庆,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区五号楼。负责人:吴一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飞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鹏飞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中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