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联国诉被告苏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联国,苏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29号原告苏联国委托代理人梁波被告苏波委托代理人魏书群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11年10月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事处苏家堡村按照政府规划进行拆迁,但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时原、被告及家人共同居住的苏家堡2组165号拆迁补偿款未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180000元。经询,因该院落居住的还有原告父母及被告的母亲及妹妹,被告同意按原告占有的面积支付补偿款及其它费用共计684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苏波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苏联国拆迁补偿款70000元。二、双方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苏联国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雷光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