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沂南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耿敦建与韩邦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287号申请人:耿敦建,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韩邦光,男,37岁,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耿敦建与被申请人韩邦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韩邦光所有的鲁LR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韩邦光所有的鲁LR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