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吉丰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子荣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塔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塔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佟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荣,吉林市塔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塔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佟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吉丰民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刘子荣,女,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塔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永安村。法定代表人:佟会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塔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永安村。法定代表人:佟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佟钢,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市塔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塔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佟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姜洪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