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崇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龙与任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任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崇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杨龙,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任永,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崇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诉被告任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出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