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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龙与任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任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崇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杨龙,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任永,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崇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诉被告任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出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