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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下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饶梦秋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梦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饶梦秋。申请人饶梦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范长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饶梦秋诉称:其与范长发系夫妻关系。范长发于2004年5月2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无果,于2004年5月4日向艮山派出所报案,同年5月6日在钱江晚报上登寻人启示,均无音信。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宣告范长发死亡。经查,范长发,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浙江绍兴市,杭州毛巾被单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6号3单元401室,与申请人饶梦秋系夫妻关系。范长发于2004年5月2日离家出走未归,出走前因患有帕金森病,现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1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范长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范长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范长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利害关系人饶梦秋申请宣告死亡,现公告期一年已届满,被申请人范长发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范长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伟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