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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杨某甲)。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由于王某甲岁数大未成家,2000年腊月经人介绍到贵州省××县××咋乡杨某家,经与杨某父母协商,给杨某父母现金10000元,将杨某带回王某甲家,当年腊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3月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一开始夫妻关系一般,王某甲长年在外打工,杨某在家。××××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王某乙。2004年春,王某甲、杨某一起到上海打工,过了一、二个月,杨某不辞而别,经多方打听,王某甲到浙江绍兴将杨某找回。当年腊月,王某甲考虑孩子小,叫杨某先回家。王某甲把杨某送上火车,而杨某却没有回家,至今不知去向。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其真正的夫妻感情,且杨某外出已近七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王某甲坚决要求与杨某离婚,婚生子由王某甲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原告王某甲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婚姻登记材料及结婚证;3、舒城县南港镇樟冲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被告杨某未答辩。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王某甲、杨某于2000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6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王某乙,现随王某甲父母生活。婚后一开始王某甲长年在外打工,杨某在家,双方关系一般。2004年春,王某甲、杨某一起到上海打工,当年腊月,王某甲考虑孩子小,叫杨某先回家。王某甲把杨某送上火车,而杨某没有回家,自此至今去向不明,双方失去联系。另查明,杨某又名杨某甲。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但被告长期外出不归,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至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愿意自行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由王某甲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仪慧审 判 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余 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