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贝林集团有限公司与邵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林集团有限公司,邵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民初字第631号原告贝林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88838-2。法定代表人郑积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水荣。被告邵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需要进一步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5元,由原告贝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