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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59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文红与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红,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黄建保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594-1号原告:黄文红(宏)。被告: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路与店忠路交叉口。第三人:黄建保。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红(宏)与被告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黄建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红(宏)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红(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红(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红(宏)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中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