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92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老二”,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4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5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谢海,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谢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阮建军、杨雷(均已判决)、倪金鹏(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参赌人员叶敬雷、张路路、李洁等人,在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天地客房内以扑克牌“打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共计抽头获利2000元。2.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伙同杨雷,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参赌人员叶敬雷、李洁、李林友等人,在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星驿站棋牌室内以扑克牌“打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共计抽头获利2200元。3.2010年11月的连续三天,被告人张某伙同杨雷、李林友,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叶敬雷、张路路、李洁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火星驿站棋牌室内,以扑克牌“打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共计抽头获利12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人阮建军、杨雷、李林友的供述,证人张路路、叶敬雷、李洁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寄押证明,证明,本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退出其所获的赃款26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退出的26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