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478号申请人: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和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生经理申请人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朝山街支行的存款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国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