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民提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诉人郑海军因与被申诉人王海涛、王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海军,王海涛,王国军,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提字第16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郑海军,住吉林省磐石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涛,住吉林省磐石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军(王海涛之父),住吉林省磐石市。申诉人郑海军因与被申诉人王海涛、王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吉市检民抗字(2011)第4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吉中民抗字第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郑海军于2012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金龙审 判 员 支建成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