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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祥云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祥云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祥云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火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青宝,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祥云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已还清全部货款,申请执行人湖北祥云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8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明帜 来源: